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湖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业经校领导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湖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术管理,不断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湖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湖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由不同学科的专家学者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组成的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组织,是学校学术评议、审议、论证和决策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湖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由自然科学分委员会和人文社会科学分委员会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23-25(奇数)人组成,校学术委员会组成要充分体现专家学者的广泛参与性和学科结构、年龄结构的合理性。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或由校长提名的其他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分别从自然科学分委员会和人文社会科学分委员会中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具体人选由各教学、科研单位推荐、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秘书长由科技与产业处处长担任。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与产业处,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二级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的职责在《湖北工业大学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中予以规定。教授委员会主任由学院推荐进入校学术委员会。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
2、是学校某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学术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及相关校领导;
3、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原则上在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为:
1、审议学校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术队伍等方面的建设发展规划;
2、审议学科重点研究领域和特色研究方向,评议学校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人文社科基地等科研平台的设置、建设及评估等工作;
3、审议年度科研工作计划、科研工作的重要决策,审议学校各类科学研究机构的设立、撤并方案;
4、评价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及相关事项,评定、审议、推荐上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5、审议学校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事宜,筹划、指导各类学术活动;
6、评价、指导、审议学校主办的各种学术刊物;
7、审议学术梯队建设计划及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审议教师职称资格和特聘岗资格,审议教师职称评定标准;审议并推荐各类专家等。
8、审议、评价校内学术道德争议;
9、校长委托的其它学术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必要时也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应事先制定投票规则。
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有义务对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所有问题保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学校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单列。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与产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