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予基本要求
8-43-2授予学士学位基本要求
发布时间:2023-06-28

北 工 业 大 学

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湖工大教〔2018〕88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教育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仅适用于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授权专业和授予类别办理。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坚持标准、规范程序,公开公正,严格审核”的原则。

第五条 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无学术不端行为;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2.2;

(四)在校期间,非英语专业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25分及以上; 英语专业的全国大学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艺术类专业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356分及以上(其他学习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六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三、四款限制,破格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获得入学当年学科竞赛指南中所列赛事国家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且个人排名前三;

(二)在校期间,在中文核心(参见入学当年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等级及以上期刊以湖北工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校内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的,视同学生为第一作者);

(三)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第一发明人必须为学生本人,专利权人仅为湖北工业大学);

(四)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

(五)毕业当年考取公务员或被事业单位正式录用;

(六)毕业当年应征入伍或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村官”等国家基层项目;

(七)其他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情况。

第七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补授学士学位:

(一)应届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以结业离校的,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通过补考、重修(含毕业设计、论文)达到毕业要求,在准予毕业的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补授学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的时间按照实际日期填写。

(二)应届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但仅因第五条第三、四款所述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在毕业当年返校通过补考(含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专业英语四级考试)、重修达到相应要求后,授予学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的时间按照实际日期填写。

第八条 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在校期间辅修专业达到毕业要求,且主辅修专业不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学校可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不可补授。

第九条 学士学位(含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生填写《湖北工业大学普通本科学士学位(双学位)申请表》,破格申请学士学位的填写《湖北工业大学普通本科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交所在学院;

(二)学院对照本细则相关要求,严格审核学士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经学院教授委员会研究后向教务处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学生名单进行复核、汇总后,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对于不符合条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由学院告知学生。

第十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1.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2.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所引用资料;

3.其他学术失范行为。

第十一条对于已获得学士学位(含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如发现并认定其有第十条所列学术失范等行为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其获得的学士学位(含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二条学生对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湖北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毕业生学士学位具有终审权。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湖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湖工大教〔20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工业大学普通本科学士学位(辅修专业学位)申请表

2.湖北工业大学普通本科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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