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文件
湖工大〔2016〕24号
关于调整和补充招标与采购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6〕3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3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快推进上级相关政策落地实施,针对招标与采购运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加大力度推进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经学校研究决定,对招标与采购工作管理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招标与采购工作管理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学校招标限额标准
《湖北工业大学招标管理办法(修订)》(湖工大〔2016〕8号)第三条中,招标限额标准:“货物单价1万元以上或者集中采购3万元以上;新建工程5万元以上,其他工程1万元以上;服务项目1万元以上”,调整为:“货物单价5万元以上或者集中采购10万元以上;新建工程20万元以上,其他工程1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5万元以上”。
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按照上级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招标采购。未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由使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组织3人以上小组自行询价采购。
(二)关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资产采购
《湖北工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湖工大〔2016〕16号)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购买“固定资产的采购由项目负责人自行组织实施,不纳入政府采购”修订为:“固定资产的采购,不受金额限制由项目负责人自行组织实施,所需合同由项目负责人与供应商签订。”
(三)关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资产采购
《湖北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湖工大科〔2016〕8号)第二十条中,“项目中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以及各类服务项目的采购,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学校组织招标,金额低于1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自行采购”,修订为:“项目中仪器设备、服务类项目的采购,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资产处负责按政策法规组织招标采购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自行采购,其中金额5万元至10万元的项目由科技处负责与供应商签订合同,金额低于5万元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二、有关具体事项的补充说明
(一)自行组织采购不需签订合同(进口免税设备除外)的,财务报销时需提供《湖北工业大学自行采购询价表》和采购明细清单。
(二)凡自行采购项目要充分利用网上公共平台采购,经过多渠道的性价对比,确保高效地购得价廉物美的所需货物。
(三)同一经费来源的货物采购,应按品目或类别实施集中批量采购。
(四)纵向科研经费采购达到学校相应招标限额的,不需重新立项,直接填报《湖北工业大学物资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表》。
(五)危险、剧毒化学品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制度执行。相关职能部门、学院负管理责任,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三、进一步健全良性协同运行机制
(一)学校招标办公室(含工程招标办公室、货物招标办公室)负责项目申报、规范标书、标书发放与评审、评标结果确认、合同签定和履约验收等工作。
(二)校内各单位应加强对资产采购工作的领导,确定专人分管本单位资产采购工作。使用单位负责采购项目立项、论证、技术参数需求、标书制作及确定、合同报审、履约验收及款项支付等工作。
(三)招标采购工作实行项目责任制。相关单位应认真做好招标采购政策法规宣讲、完整建立拟采购项目库、及时编制本单位年度采购计划等工作,加强过程管理,提高招标采购效率。
(四)校内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招标采购纪律,自行组织采购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违反招标采购纪律的,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管理制度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2016年12月28日
湖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2016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