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2016年开展财务报销
违规问题等“六个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纪文〔2016〕25号
各省州县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厅,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和人民团体党组(党委)、省纪检各派驻纪检,省直机关纪工委,大型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党委、纪委:
为贯彻落实省纪委十届六次全会部署,现将《关于2016年开展财务报销违规问题等“六个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北省纪委
2016年4月14日
关于2016年开展财务报销违规问题等
“六个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六条意见,切实解决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根据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和省纪委十届六次全会部署,现就2016年在全省开展财务报销违规问题等“六个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会议、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纪委十届六次全会部署,集中时间精力,开展财务报销违规问题、改革后公车管理使用违规问题、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违规问题、基层违反群众纪律突出问题、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突出问题、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等“六个专项治理”,整体部署,分项实施,统一步调,全面推进,以突出问题的解决推动面上工作的深入,以薄弱环节的突破带动整体水平的提高,营造作风监督的强气场,形成作风整治的高气压,推动党风政风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为遏制“四风”问题反弹回潮,解决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作出积极贡献。
二、范围和时间
(一)范围:各个专项治理分别确定治理范围(分别见六个实施方案)。
(二)时间:2016年4月中旬-10月中旬。
三、责任单位
(一)财务报销违规问题专项治理。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二)改革后公车管理使用违规问题专项治理。
牵头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单位:省人社厅、省公安厅交警局。
(三)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违规问题专项治理。
牵头单位:省国资委。配合单位:省委宣传部、省金融办。
(四)基层违反群众纪律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牵头单位:省纪委。
(五)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
(六)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治理。
牵头单位:省扶贫办。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民宗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林业厅、省农垦局。
四、方法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4月底以前)。
召开专项治理工作视频会,印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明确治理目标、对象、范围、内容、要求。各相关单位层层开展动员部署,传达学习会议精神,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5月初至6月底)。
各地各单位严格对照相关政策,对本地本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及相关表格报上级专项治理工作专班。
第三阶段:重点检查阶段(7月初至9月中旬)。
各地各单位层层组织开展重点检查。省专项治理工作专班组织专人,对相关地方和单位进行重点抽查。重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各地各单位于2016年9月15日前将本地本单位重点检查情况及相关表格报上级专项治理工作专班。
第四阶段:整改落实阶段(9月下旬至10月中旬)。
各地各单位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各地各单位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及相关表格,于2016年10月20日前报上级专项治理工作专班。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六个专项治理”工作实行省纪委统一组织领导、牵头单位主抓、配合部门各负其责、相关地方和单位组织实施、广大党员干部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牵头单位要将专项治理作为履职尽责的重要抓手,有机融入业务工作之中,实行“一把手”负责、专班推进。各配合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发挥职能作用,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整体合力。
(二)强化问题导向。要坚持问题导向,把发现问题、查处问题、解决问题贯穿始终。在自查自纠环节,要见人见事,既查个人的问题,也查监督管理中的问题。自查报告由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承担责任。在重点抽查环节,要强化“发现不了问题就是问题”的观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重点抽查问题易发多发单位、权力集中的敏感部位、二级单位和基层等薄弱环节、自查自纠“零报告”的地方和单位。在整改环节,要针对普遍性问题健全制度,针对长期性问题完善机制,铲除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滋生蔓延的土壤。
(三)严肃问责追责。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整合职能部门执法监督资源和力量,发动党员群众广泛参与,增强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要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在作风问题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手不收敛的,从重从严查处。要把责任追究作为纪律审查的必要延伸,严肃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要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曝光力度,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原则上都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四)强化工作责任。各地各单位要把开展“六个专项治理”作为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抓手,明确治理重点,落实工作责任,把握时间节点,强化工作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六个专项治理”各项任务。省纪委将适时对各地各单位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对在专项治理活动中敷衍塞责、走过场的责令整改;对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专项治理期间,各专项治理专班每月28日前要汇总各地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表格,向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报送。
除财务报销违规问题,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治理表格(见附件1、2、3、4)外,其余四个专项治理适用于通用表格(见通用表格1、2)。
联系人: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曹志敏
联系电话:027-87315148
附件1.关于“财务报销违规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
2.关于“改革后公车管理使用违规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
3.关于“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违规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
4.关于“基层违反群众纪律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
5.关于“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
6.关于“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
附件1
关于“财务报销违规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
一、治理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促进各单位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从源头上防范和杜绝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二、治理的重点问题
本次活动的主要内容是监督检查各单位2015年7月1日-2016年6月30日期间,财务报销中的违规违纪问题;检查《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鄂财综发〔2016〕6号)的贯彻执行情况;对2015年度票据专项治理中检查过的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对重点问题将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并追溯到以前年度。治理的重点问题包括:
1、报销内容不真实合规(重点是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差旅费、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车辆维修费、交通费、物业费、资料费、电脑耗材费、课酬临时劳务、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其他等)。
2、报销票据不真实合规。
3、虚列经济事项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
4、报销不属本单位业务范围的票据。
5、报销事项附件不齐全(重点是发票无印章、无开票人、发票抬头为个人、品名数量金额有涂改、商品单价数量异常、报销金额与票据金额不符、票据内容填制不完整等)。
6、报销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重点是报告审批单、经手人、证明人、领导签批不齐全、未实行政府采购、未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资产处置程序不到位、工程及维修审批程序不到位、越权审批事项等)。
三、方法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4月底以前)。
召开专项治理工作视频会,印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明确治理目标、对象、范围、内容、要求。各相关单层层开展动员部署,传达学习会议精神,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5月初至6月底)。
各级各单位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自查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各单位负责人对自查自纠结果负总责。对自查出来的违纪问题,必须如实填报,不得隐匿不报或少报、漏报。一级预算单位在做好本单位自查工作的同时,还要组织所属单位进行自查自纠。
各市州和省直一级预算单位要逐级汇总所属各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和相关表格报省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第三阶段:重点抽查阶段(7月初至9月中旬)。
省专项治理专班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人员,由厅(局)级领导带队,按照30%的比例,对部分单位开展重点抽查。重点检查党政机关、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力量比较薄弱的单位、、检查次数少的非常设机构和偏远小单位、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问题零报告的部门和单位等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各市州要逐级汇总所属各检查单位的重点检查情况,于2016年9月15日前向省专项治理工作专班上报重点检查情况报告、3-5个典型案例和相关表格。
第四阶段:整改落实阶段(9月下旬至10月中旬)。
各地各单位针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财务违规问题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要深入剖析问题原因,健全完善制度,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规范财务票据使用管理长效机制。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将专项治理情况报告及相关表格于2016年10月20日前报省专项治理工作专班。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专项治理工作专班,由省财政厅副厅长王远鹤、省审计厅副厅长刘彩霞、国税局总经济师刘卫明、地税局副局长杨绪春负责。工作专班设在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负责督促、指导和协调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拟定相关检查表格,并与组织的会计监督检查相结合,组织开展重点检查,汇总自查和重点检查情况,拟定检查工作报告,依法依规处理本部门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门除抽调人员参加本级专班工作外,在实施年度审计中要把此次专项治理内容有机结合起来,并依法依规处理本次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国税、地税部门除抽调人员参加本级专班工作外,还要把日常检查与这次专项治理内容有机结合起来,保证发票查询系统的正常畅通,协助做好发票真伪的鉴定工作,对虚假发票积极协助查清来源,并依法予以处理。各地要相应成立专项治理工作专班,搞好组织协调和日常督办,落实工作责任,把握时间进度,不折不扣落实工作任务。市州和省直一级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督促和指导。
(二)搞好宣传发动。各地各单位对本次专项治理活动要以适当形式进行动员部署。各单位和检查组进点时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三)明确治理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坚持自查从宽的原则,对自查出来的财务报销违规问题,按规定纠正后,视情形不予追究或从严追究。对重点抽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及失职渎职问题,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和问责追责。
(四)建立工作进度月报告制度。各市州、省直各单位要明确业务部门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专项治理期间每月25日前,各市州、省直各单位将进展情况和相关报表报省专项治理工作专班。
联系人: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高传奇
电话:027-67818580、67818668(传真)
(其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