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公司自然科学应用研发及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规范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公司会计核算活动,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和《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自然科学应用研发及成果转化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5】104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高校院所、高校院所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团队为开展应用研发及成果转化而成立的、由研发团队负责人担任研发团队公司法人代表、研发团队成员在研发团队公司占有股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研发团队公司”)以及为研发团队公司提供代理记账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研发团队公司应由高校院所委托合格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代理纵向自然科学应用研发及成果转化项目资金记账。高校院所应在省财政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范围内,选取会计代理记账机构。
第四条承担省属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公司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5、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熟悉科研经费相关政策,并具有提供代理记账的工作业绩。
第五条选聘代理记账服务机构的流程:
1、省财政厅于年底采购确定下一期研发团队公司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备选库(第一期备选库从文件印发后开始实施采购);
2、研发团队公司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备选库每两年采购一次。
3、高校院所从上述备选库中为研发团队公司选聘代理记账机构,并与其签订《代理记账协议》;
第六条代理记账机构服务范围:
1、根据研发团队公司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等;
2、纳税申报;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5、协助企业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6、向相关部门及时报送科研经费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代理记账机构的账务资料应定期并入研发团队公司的账务和财务报表。
第八条代理记账服务费用标准:
省财政厅为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公司采购代理记账服务支付费用标准如下:
序号 |
科研经费金额 |
收费标准(元/月) |
零报税 |
非零报税 |
1 |
30万元以下 |
400 |
500 |
2 |
3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 |
500 |
600 |
3 |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 |
600 |
800 |
4 |
200万以上(含) |
800 |
1000 |
第九条代理记账费用拨付的流程:
1、每年11月份,各高校院所汇总统计下年度研发团队公司代理记账费用(研发团队公司年度中间与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的,当年代理记账所需费用作为待付款项,由高校院所统计后纳入下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2、每年12月份,财政厅将研发团队公司代理记账费用列入各高校院所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3、各高校院所按照研发团队公司与代理机构所签协议和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根据时间进度审核拨付代理记账费用。
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一旦被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1、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
2、泄露研发团队商业秘密的;
3、对委托人或研发团队公司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未予以解释的;
4、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但代理记账许可证没有及时变更的;
5、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代理记账协议》样本;
代理记账协议书(样本)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在甲乙双方遵循《会计法》、《税法》、《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经平等、友好协商,就代理记账、报税工作等相关事宜签署协议如下:
一、代理期限:
经双方商定委托代理期限自_______年___月至_______年___月。
二、服务事项或内容:
1、根据研发团队公司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等;
2、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3、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4、协助企业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5、向相关部门及时报送科研经费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代理费用及服务方式
1、经双方约定,代理记账方式为(取票服务)、(送票服务)、(上门服务)方式。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每月代理记账服务费为人民币500元,由甲方每月(季度、半年)向乙方支付代理记账服务费。
四、签约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应要求科研项目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税法,建立健全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
2、科研项目公司安排专人负责出纳工作,及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收集、保管、整理、需要入账的原始单据,按双方约定的时间移交给乙方会计;
3、为保证乙方记账、报税工作的顺利完成,科研项目公司应于每月30日前将本月会计做账所需证件及其他会计资料等完整、有效的原始票据及资料移交乙方。
4、科研项目公司应保证移交给乙方的所有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如因科研项目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而引起的相关部门的处罚,科研项目公司应负完全责任;
5、科研项目公司的经营地址、开户银行、法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详细情况通知乙方,由于科研项目公司变更未及时通知乙方延误了正常报税及相关工作,甲方应负完全责任;
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或调整为其做账、取票的会计人员;
7、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记账费用。
(二)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相关的财税法律和政策的要求,结合科研项目公司的经营特点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合理地设置会计核算科目;
2、根据科研项目公司移交的会计资料,依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完成会计核算;
3、承担由乙方原因造成科研项目公司逾期报税所导致的罚款及滞纳金;
4、在合同履行期内或合同履行结束后,涉及科研项目公司的商业机密和财务资料,未经科研项目公司允许不得向外泄露,否则承担法律约定的赔偿责任;
5、妥善保管好科研项目公司移交的全部会计资料,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科研项目公司会计资料、相关证件遗失,乙方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关补救费用;
6、乙方经营地址、联系电话变更、作账会计调动工作岗位,须及时将详细情况通知甲方和科研项目公司,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科研项目公司而延误记账、报税工作,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作,都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服务费的违约金;
3、关于会计账务出现的问题,办理交接手续以前的由科研项目公司负责,办理交接手续以后的由乙方负责。
六、合同有效期限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和科研项目公司各执一份;
3、本合同补充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合同终止
1、终止合同前,若科研项目公司曾使用乙方会计人员的证件,甲方需及时到税务所将办税人员、购票人员、一般纳税人主管会计人员进行证件变更,并将变更复印件交乙方备案;
3、终止合同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科研项目公司做好账物交接工作;
4、合同终止六个月后,科研项目公司无任何理由未到乙方进行财务档案交接,乙方不负责保管甲方财务档案义务。
八、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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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