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度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部门: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绩发〔2012〕5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鄂财函〔2019〕118号)和《湖北工业大学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湖工大财〔2015〕1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开展2018年度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评价的范围
2018年度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对象包括项目支出和整体支出。
(一)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包括2018年年初部门预算项目资金和省级专项资金,含“专业课程建设及实践教学经费”等35个项目,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的金额占部门年初预算项目资金总额的100%(具体项目详见附件1)。对于已按《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9年教育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开展了绩效自评的项目,可以不再重复组织自评,直接提供已上报省教育厅的自评报告。
(二)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的对象是学校的整体支出。
二、评价的方法和步骤
(一)评价方法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采取打分评价的形式,满分为100分,不设置加分项。其中:预算执行情况20分,产出指标40分、效益指标40分,经费管理或直接使用经费的单位(部门)根据指标重要程度确定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的权重。对于年初未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需先补充完善绩效目标后再评价。
绩效自评的得分评定方法分为两类:一是定量指标。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未完成的,按完成值在指标值中所占比例记分。二是定性指标。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挡,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80-50%(含50%)、50-0%合理确定分值。各项绩效指标得分汇总成该项目自评的总分。
(二)评价步骤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分三个步骤:一是所有被评价项目先由经费管理或直接使用经费的单位(部门)组织自评,并提交项目支出自评报告(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2)。二是第三方评价机构和专家对各项目绩效自评报告进行核查,经费管理或直接使用经费的单位(部门)根据核查意见和要求对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第三方评价机构和专家给出评价结果和评价意见。三是按要求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质量。各经费管理或直接使用经费的单位(部门)是本单位(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绩效评价工作,严格按要求对项目进行真实、客观地评价,并提供相关的依据和佐证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绩效评价较好的项目,要总结经验,推广学习;绩效不够好的,要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在评价过程中要不断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增强评价指标的针对性和代表性,以提高绩效评价的质量。
(二)精心组织,按时完成。各经费管理或直接使用经费的单位(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统筹实施,确保圆满完成绩效评价工作任务。请各经费管理或直接使用经费的单位(部门)于4月12日前将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报送财务处,绩效自评报告需由各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在第三方评价机构和专家对自评情况进行核查后,各经费管理或直接使用经费的单位(部门)要根据核查意见及时修改完善自评报告。
(三)推进应用,适应公开。各经费管理或直接使用经费的单位(部门)要对绩效自评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保证绩效评价的质量,学校将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及时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根据《湖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鄂财绩发〔2016〕17号)的要求,省财政厅将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学校也将根据财政资金安排情况对相关项目预算进行适当调整。
附件1:2018年度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清单
2:2018年度XX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联系人:李林婧联系电话:59750190
财务处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