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工业大学教学事故
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保证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提高责任意识,及时、严肃追究教学事故责任,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湖北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五日
湖北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
为进一步保证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提高责任意识,及时、严肃追究教学事故责任,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分类分级
1.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管理、教学、教学保障三类,分别记为A、B、C三类;事故依程度、造成影响等,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2.教学管理主要指学校、学院(部、中心)等部门教学管理活动,系、实验室、教学辅助等单位教学运行管理活动,责任主体为校、院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教学辅助服务部门工作人员。
3.教学主要涵盖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作业批改、考试、成绩登录等教学环节,责任主体为主讲教师、辅导教师,指导实习、实验、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等实践环节教师,监考教师。
4.教学保障主要包括教材、多媒体(网络)、后勤服务(教学大楼管理、班车、水电、清洁卫生等)以及教学辅助物质(实验耗材及粉笔、黑板、粉刷等)等方面的保障,责任主体为后勤服务单位及其工勤人员。
5.教学事故具体按下表分类分级:
类别 |
序号 |
事故内容 |
级别 |
教学管理 A |
1 |
擅自出具不实学历、学籍、成绩、获奖等各类证书、证明及档案材料 |
Ⅰ |
2 |
有意隐瞒教学事故 |
Ⅰ |
3 |
在审题、印刷、装订等过程中泄露、变相泄露试题或因保管不当、保密不严而造成试题泄露 |
Ⅰ |
4 |
遗失考试试卷、学生成绩记录等原始档案材料 |
Ⅱ |
5 |
故意拖延、不及时报告教学事故 |
Ⅱ |
6 |
未征求院系或教师意见,无故更改教材版本 |
Ⅱ |
7 |
安排、落实教学任务不及时以至影响正常教学 |
Ⅱ |
8 |
错订、漏订教材,或发放教材不及时 |
Ⅲ |
9 |
安排、调度、通知不力,未及时下达教学任务、课程表及调度通知等 |
Ⅲ |
10 |
其它对教学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事故依程度、造成影响 |
Ⅰ—Ⅲ |
教学B |
1 |
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及淫秽内容 |
Ⅰ |
2 |
监考徇私舞弊、内外勾结、掩饰学生作弊行为,纵容或默许学生作弊 |
Ⅰ |
3 |
体罚、侮辱、打击报复学生 |
Ⅰ |
4 |
在命题、审题等过程中泄露、变相泄露试题或因保管不当、保密不严而造成试题泄露 |
Ⅰ |
5 |
试卷命题与四年内同类考试试题重题率达50%以上、10%—50%、10%以下 |
Ⅰ、Ⅱ、Ⅲ |
6 |
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而拒不接受教学任务 |
Ⅰ |
7 |
无故旷教 |
Ⅰ |
8 |
不按规定填报教材计划导致错订、漏订教材,或擅自采用自编教材,不采用国家获奖或推荐教材 |
Ⅱ |
9 |
试题严重错误或试卷准备出现如份数不足、试题完整性等失误影响正常考试 |
Ⅱ |
10 |
擅自更改监考人员、变换监考考场,或监考不负责任,试卷交接份数不清或遗失学生试卷 |
Ⅱ |
类别 |
序号 |
事故内容 |
级别 |
教学B |
11 |
未办理调、停课手续或申请调、停课未获批准而没有上课或私自请人代课 |
Ⅱ |
12 |
擅自更改教学计划、教学任务安排或虚报教学任务 |
Ⅱ |
13 |
无教学大纲、或教学进程表、或教案进行教学活动,或未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布置、批改作业等 |
Ⅱ |
14 |
相同教学任务而不实行统一考试 |
Ⅲ |
15 |
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相差学时达6学时 |
Ⅲ |
16 |
讲课、监考等教学活动中迟到或早退,或中途擅自离开课堂,或从事无关活动 |
Ⅲ |
17 |
在教学活动时间内使用手机接听或收发信息 |
Ⅲ |
18 |
阅卷或报送学生成绩不及时,或漏报、错报学生成绩不及时改正 |
Ⅲ |
19 |
其它对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事故依程度、造成影响 |
Ⅰ—Ⅲ |
教学保障 C |
1 |
停电或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派人修理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 |
Ⅱ |
2 |
课前教学场所或课室未按时开门 |
Ⅱ |
3 |
上、下课铃不响,或响铃时间误差达2分钟以上 |
Ⅲ |
4 |
教师休息室未按规定时间开门,或无饮用水供应 |
Ⅲ |
5 |
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很差,未能按规定及时清扫 |
Ⅲ |
6 |
粉笔、实验耗材等物资准备不足影响教学 |
Ⅲ |
7 |
其它保障不力对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事故依程度、造成影响 |
Ⅰ—Ⅲ |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1.教务处对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并接受对教学事故的举报,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学事故。各单位发生教学事故,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当事人。
2.教学事故基本查实后,由教务处在事故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向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下发《教学事故认定书》,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3.当事人所在单位接到《教学事故认定书》后,应立即找当事人调查了解情况,并请当事人对事故进行必要书面陈述。
4.当事人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根据当事人陈述、教务处初步认定意见及本办法的规定提出意见,并在接到《教学事故认定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教学事故认定书》返回教务处。
5.教务处根据事故情节、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单位意见及本办法规定作出认定,并通知当事人和当事人单位。
6.教学事故当事人如果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申请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7.教务处对复议申请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8.对复议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学校申诉,申诉由校长办公室受理,按学校信访规定办理。
四、对教学事故的责任追究
1.对于确因外部条件(如交通堵塞)影响教学且情节较轻的,经教务处认定作教学警告,并由学院内部处理当事人,不记为教学事故。但一学期内累计两次教学警告者,记为一次Ⅲ级教学事故。
2.凡被认定为教学事故的,均予通报并记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3.一学期发生一次Ⅲ级教学事故者,扣发事故责任者当月一半岗位津贴;对一学期发生两次Ⅲ级教学事故者或一次Ⅱ级教学事故,扣发事故责任者1个月的岗位津贴;对一学期内出现三次Ⅲ级或二次Ⅱ级或一次Ⅰ级教学事故,扣发事故责任者2个月的岗位津贴,其中Ⅰ级教学事故中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予以调离工作岗位或解聘。无岗位津贴者,按工资的1/2为岗位津贴标准扣发。
4.各有关部门、学院(部、中心)应将处理意见作为年度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评先表彰以及聘任等的依据。
5.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程序处理。
6.对责任人为临时工作人员的由聘请单位参照本办法处理。
本办法仅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专科生的教学活动,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湖北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湖工教[2004]4号文)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学事故认定书
编号:
当事人 姓名 |
|
当事人 单位 |
|
教学事故 具体内容 |
填报人(签名) 年 月 日 |
教务处 初步认定意见 |
根据《湖北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拟初步认定为: Ⅰ级教学事故、Ⅱ级教学事故、Ⅲ级教学事故、教学警告。 教务处 (盖章) 年 月 日 |
当事人陈述及意见 |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
当事人 单位意见 |
1.是否收到事故认定书 是□ 否□ 2.是否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工作 是□ 否□ 当事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教务处 认定 |
认定为:Ⅰ级教学事故、Ⅱ级教学事故、Ⅲ级教学事故。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注:1.此表由教务处存档。另复印三份,一份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存档,一份归入当事人教学质量档案,一份当事人存档。
2.此表各栏若不够填写,均可另附纸张说明。